我们准备着深深地领受
那些意想不到的奇迹,
在漫长的岁月里忽然有
彗星的出现,狂风乍起。

四川民商法学会灾后重建座谈会(待续)

[ 2008-6-28 20:56:00 | By: 方小萌 ]

会议是在6月28日上午九点在西南财经大学住友苑召开的。从川大出发,公交车坐了一小时,到了铁门坎,又花四块钱坐三轮到西财正门。急火火找去签到,会议迟了五分钟开始,我来的正好。事后证明,此行不虚。获益匪浅。

会议的格局本意是想促成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对话讨论灾后重建的实际问题的法律解决,如灾区政府领导(绵竹市副市长、法制办副主任、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灾区司法机关(省高院、市中院、彭州市法院),人大法工委,律师界,银监会,相关学者、专家等座谈,集体会商所遇到的问题。但结果却很有趣,我发现提出问题的人都很有水平,尤其是四川省民政厅的副厅长还有绵竹市副市长,让人刮目相看------看来我国选拔干部的机制还是卓有成效的。但提出问题的人希望得到的回答,却总是落空,我们的专家都非常高屋建瓴,理想主义,只管疾呼,不拿具体方案,好似民运分子。对省市县三级法院以及银监会的发言,深表敬意,觉得很实际,不是赚喝彩,而是真想解决问题的。灾区各级机关求贤若渴的迫切我坐的远远的都能感觉到扑面而来,但专家的隔靴搔痒和人大法工委的套话让我深为羞愧。我觉得绵竹的市长真是应该再多打几个哈欠,来表示他百忙之中来求问专家的遗憾。

回来后整理笔记如下:

一、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发言(非常简洁明快,没有套话)

一)婚姻方面

重灾区婚姻登记机关全部毁损,档案灭失。

1、夫妻双亡。他们的亲属或继承人要求出具该二人婚姻关系证明

2、夫妻一方死亡。当事人一方亲属与另一方当事人也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双方对婚姻关系无异议的,比较好解决;但不一致时,非常难办。当事人是否缔结合法婚姻,是否已经在512前离婚,均无案可查又无从证明。

二)收养方面

孤儿而言,是否父母确实双亡,短期内无法确切证明。
如失踪、遗体资料不全。

收养人而言,热情很高、积极性很大,但真正可以被双向选择收养的孤儿不多。

三)救灾政策

过去灾害救济一般都针对农村,因此民政厅下属农救处,但基于城乡一体化的定位,救济政策能否惠及城镇居民。(后来绵竹市副市长也谈到现在绵竹很多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户口,尤其是过去由农业转为非农业的,为了享受农村救灾的优惠)

那么,如果可以,什么样的情况下城市居民能够享受这种救济。

灾区高校学生,如何救济。

四)志愿者问题

志愿者涌入灾区大概一百多万,很多人并未为自己准备食宿,政府该不该给志愿者发放帐篷,建造活动板房,提供食宿。如果提供,这笔钱从哪里开支。以及如何接受审计的审计关----显然这不属于救灾款支出。

二、四川省绵竹市副市长(剃光头,干练利索,讲话没有一句废话,很有才干;从震后一直坚持到此次开会,一直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吃住在帐篷办公室)

一)介绍绵竹市受灾情况:死11117人,失踪258人;农村房屋100%倒损,城市房屋70%被定性为C级D级危房,只有20%为A级B级,可修缮后再使用。现在的绵竹市是一个没倒的废墟,一个大工地,所有人都住在帐篷里,国家供应吃穿住行,实行灾时共产主义。

二)遇到的棘手问题

1、城乡居民重建住房问题

1)农村居民受灾后重建住房有法可依,城市居民怎么办?

出现了换户口潮。还有很多灾民为了在“以户”为单位的救济中多得利益,涌起了离婚潮和分户潮,目前政府是以信息不全为理由暂不接受此类申请,但以后怎么办。

2)依法清理废墟和保护百姓财产如何协调?

法律要求地方政府要迅速清理废墟,做好灾后重建,但有老百姓主张,不是要保护百姓财产吗,那废墟里的钢筋也是财产,如何清理。

3)城乡危房问题

关于危房,过去有过针对鉴定拆除城市危房的法规。那是由业主自己申请有关部门鉴定,如是危房,则依法拆除。那么在灾后的绵竹,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拆除危房是否算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那么公民如有异议就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那么鉴定费用由谁支付。政府有没有义务支付鉴定费?

政府实施以上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业主在原小区上如何重建房屋

按照物权法,虽然房屋毁损,但房屋所附着土地使用权仍属于业主。原地重建应该比较合适。但要做重建房屋的这样的重大决定,需要2/3以上业主表决通过。问题是,现在房屋的所有权人都依赖政府(不仅业主大会依赖政府组织,甚至也想让政府无偿重建住房),政府有义务组织业主大会吗,如何组织?

如果通过了重建的计划,那些有资本重建的还好说,那些没有资本重建的,怎么办。 目前绵竹市是搜集了较全面的一套台湾921灾后重建资料。他们采用的方式是自己修和基金会辅助结合的方式。

重建规划问题。有的的确原址没有重建条件的,需要异地重建。那么如何实现土地使用权置换,政府如何回购土地使用权。

5)维修、加固

现在定为AB级的私人产权房屋,维修和加固应该由谁去实施,很多受灾的业主要求政府无偿为他们维修加固房屋,政府有没有这个义务。

2、毁损建筑物问题

1)毁损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很多业主聚集在政府的帐篷前,要求政府提供免费的房屋质量检查,房屋建筑质量报告;对于毁损建筑物的鉴定,是政府的义务还是所有权人自己的义务。

2)高强度地震与建筑质量

此次绵竹地震烈度达到11度。而绵竹市建筑行业执行的国家防震标准是烈度7--8度。汉旺的东方汽轮厂这样的高标准厂房都几乎全部坍塌,还有很多村庄或住宅小区因地面塌陷、裂缝、泥石流,而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现在的情况是,大量毁损房屋业主,不仅包括遇难学生家长,聚集组织,要求政府承认是建筑质量有问题。(后面人大法工委的发言,指出有不少境内外组织,包括间谍,在从事组织工作)

3)所有权人起诉房屋质量问题

毁损房屋的业主包括遇难学生家长,向法院起诉房屋质量问题。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不应该受理,如何受理,如果展开审判,如何取证,如何鉴定。

3、应急处理和公共安全与个体利益的尴尬冲突

1)比如人和动物的尸体。为了顾及公共安全,要应急处理,如对尸体进行消毒隔离深埋;但国家并未宣告紧急状态,又没有相应的灾害处理法。因而在处理这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中,得不到部分死者家属和动物主人的肯定。

2)政府采购,本应按招投标处理,非常时期能为了应急而省却程序性吗。如果可以,政府怎样做才能既依法行政又不耽误救灾?

3)比如这次建设活动板房,需要征用部分平坦地带的厂房或农田,以集中搭建活动板房;部分群众理解的迅速行动支持救灾安置,但仍有企业或个人不愿搬迁拆除,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那么如果在国家不予宣布紧急状态的情景况下,政府又该怎么处理这些不愿被征用的情况,做到依法行政呢。

4)政府对地震中死亡人口的抚恤金

有人提出,在自家死亡,和在政府公益部门遇难的人应该有不同抚恤金对待,如在医院看病时被砸死,在政府机关办事时遇难。如何处理。

三、省高院研究室主任

一)民事问题

1、人身权问题:人身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

2、物权问题: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问题;被毁损房屋产权争议

3、债权问题:按揭贷款;保险理赔

二)刑事问题

三)行政问题:行政管制---防疫(北川防疫封城引发灾民悼念危机);灾后物价管制(期限、依据?)

四)诉讼程序问题(司法系统的难题)

重灾区公检法机关的重度毁损使得案卷灭失严重。证据灭失,当事人无法查证。诉讼期间的处置,如答辩期的延长或中止,何时为法定事由消灭?地震过去已经快两个月,法定事由算结束了吗?

该研究员结论:法律应该是应对常态的处理。而此次地震,显然不是常态,而是危机应对紧急状态,司法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任何问题,包括司法解释都应慎重处理,不宜轻易纳入诉讼程序。因为每个问题都不是个别问题,而是大面积的社会问题;比如毁损房屋质量问题,面临失去鉴定条件、责任难以区分的难题(此次地震已经远远超过建筑设防烈度);再加上民众起诉的目的就是尽快拿到钱,拿到他们期望的赔偿,但是一般诉讼都有个期间持续问题,最短的也要半年,因而程序上解决紧急问题很难。更合适的办法是利用公共政策,一揽子解决。

 四、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

法律功能价值再认识的问题。这次灾后出现的问题主要涉及的社会心理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法律思维上很难得出结论。

比如涉及到各种责任时,政府责任、社会责任、企业责任、个人责任是否都应考虑,法律在判定责任性质和定量上有没有可能性?

五、四川省银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从5月13日就在北川、绵竹等重灾区考察)

同意省高院法律研究室主任陈明国的意见,法律是对常态下的社会生活的处置,在这样大面积有极其惨烈的灾害紧急状况面前,应采用一揽子公共政策处理。

一)国务院发布命令对灾区银行的贷款业务进行政策豁免,如停息挂账、企业信贷损失核销等。经过媒体的错误宣传后,导致灾区群众政策误读,有很多借款人已开始据此拒还贷款。该政策的本意是,在重灾区因灾不能偿还的予贷款豁免,而非全部灾区都核销。

一些国有银行有公共财政兜底,那么那些上市银行呢,国内外的股东有没有义务来分担这个损失。还有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这中社员制的本来就处于亏损状态的小型信贷机构,实际上根本没能力豁免。让他们承担豁免的损失,不可能也不现实。

二)重建贷款的问题

这次灾区重建,保守估计需要一万多个亿,如何筹措发放重建贷款,银行需要借款人的担保,但他们拿什么担保?

三)省政府能否为灾后重建发行中长期债券

四)中小金融机构如何重建

五)灾区企业应免征所得税

六、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肖萍 (无甚建树,略去)

灾区的形势复杂,不少境内外组织活动频繁,挑唆百姓,资助闹事,搜集各种以偏概全的资料或图片,发到国外网站。

七、成都市中院副院长 谢商华

1、志愿者、ngo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2、灾后社会治安的难度和复杂性。大规模的聚集板房安置区、帐篷区

3、震后灾民需移民安置数十万

4、强调有限政府,民间、社会、政府要同抓共管。

5、自力更生与国家对口支援结合,不能依赖政府

同意省高院关于法律定位的看法。

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建平(我导师)

1、灾后重建灾民自己也有义务

2、呼吁国家迅速清理岷江水系梯级开发水电站

3、设定512为灾难纪念日,加强公民防灾意识

4、减灾司升格为减灾部

5、行政干预贷款豁免,停息挂账,非常时期要把抗震救灾防灾第一位

6、灾毁房屋,责毁甄别

7、志愿者缺乏组织,要对志愿者进行统一引导

九、彭州市法院副院长 戴绩伟

按间接案量大幅度增长

应对突发事件应以更灵活的公共政策来处理

在诉讼解决上,采用以法院为主导的多渠道调节机制

十、西南财经大学教师 何霞

介绍日本震灾后的重建法规

以受灾者自救为主。再建特别措施。

重建的决定人与决定权,地板面积70%以上全部损毁

所有权人的同意,4/5表决同意

占地基分额的1/5以上提议召开有关1)设计;2)预算;3)费用分担;4)地基不能分割时间限制(一个月到三年内不能提议分割地基)

十一、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文敬(乏善可陈,略去)

 十二、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 彭永臣

1、特定职业的法律责任问题

2、灾民长期抚慰机制。建设供灾民祭奠失踪亲人的纪念碑

3、国民忧患意识。防灾减灾教育。电视、广播歌舞升平,只顾娱乐,没有忧患意识

4、灾害测报体系;灾害指挥体系。

5、县城和重大企业、公共设施的选址,应另择地重建,避免断裂带

但实际移民难度如何克服:乡土观念,人多地少,羌族文化保护

十三、西南交通大学 教授 赵明

救灾中100多万志愿者的参与,是一个创新

但,志愿者受伤、死亡、失踪,怎么处理,关注不够

1、单位组织去的,好办,单位按工伤事故处理,给予抚恤

2、有单位,但是自己跑去的,按现行工伤管理条例,为救灾抢险受伤死亡,也算工伤。

3、没有正式工作的,谁来承担费用

1)国家承担?2)个人承担?3)建立基金会支持;4)保险责任救济

十四、西南科技大学(绵阳)法学院院长  廖斌

一)介绍受灾情况,学生三死十一重伤三十余名轻伤;房屋损坏,大概2亿元;

二)问题:1、政府应急体制如何建立

灾后二十四小时,绵阳停电停水,广播电视报纸都没有,市民靠收听德阳广播电台了解信息。延误了北川的救援,以至于政府错误地决策打通去汶川的路,而忽略了灾情更为严重道路也更好抢通的北川救援。

2、自发而来的志愿者如何组织:吃、住、协调、调度、指挥

3、西南科技大学有几栋被鉴定危房的家属楼是集资建房,现在教师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可是这些房产都是教师拥有独立产权的,学校没有义务赔偿,但教师又是教学主体,很难办。

4、社会居民的房产,现在大家都看着成都市出台的对都江堰灾民的每户70平米的补偿。都江堰要在灾后打造新丽江,把原有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置换,统一打造类似丽江的旅游城市。现在想到的比较公平的方式,是拍卖地块使用权补偿给业主。问题是,如果业主不同意拍卖呢。

5、房屋损坏程度鉴定。四川省要求省内鉴定机构都要免费鉴定,因为免费,就没有人愿意来鉴定,这种免费只是非强制义务。学校请对口支援单位哈工大鉴定危房,很优惠的价格,也给了90万鉴定费

6、现在很多老师无房可住,学校鼓励投亲靠友,本想申请活动板房,但据不可靠消息,申请了板房要折算救济款。所以没申请。(当场民政厅就辟谣,说完全没有这说法)

7、移动电话。现在为了方便救灾,电话欠费也不停机。有不少老师避震时丢了手机,因还在持续产生费用,挂失都挂不了,产生巨额话费。

十五、成都市中院研究室主任 何良彬

1、灾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哪些领域法律可以发挥作用,何时介入,介入程度

2、侵权案件都要讲究因果关系,如果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能否凭一时义愤判决侵权

3、诉讼程序,管辖权。灾区如何协调公检法,安置点如何确定管辖

4、主体下落不明;活着,却拿不出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据。

5、正常普通程序,期间期日的规定不能满足灾民迫切要求,怎么办

十六、自由发言

一)绵竹法制办:1、从17日开始就在出台一系列的管理条例,如绵竹志愿者管理条例

2、纪念碑

3、迫切需要专家提供各国灾后重建法规

二)中和律师事务所某律师:(义愤填膺地)要全面介入毁损建筑质量调查,判决赔偿。

要把灾民全部迁出不适宜人类居住的断裂带,另外再建。

(被来自灾区的银监局干部反驳为,没去过灾区,只在网上逛过灾区)

三)某证券律师:证监会对四川上市公司准入和增发有没有权利政策性倾斜,这种绿色通道有没有同证券市场的价值取向产生冲突。

(当场遭到王建平教授的反驳,市场也有救灾的社会责任!)

 

我的感想:

1、切入问题的视角,会参杂很多的个人情绪,去过灾区的和没去过灾区的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比如几个惯于在网络寻找信息的成都教授和律师就非常激愤地要求法院介入房屋毁损责任案件,而来自灾区和在灾区实地调研过的实际工作者,则持相反看法,认为房屋倒损在震级极大情况下,无法判定因果关系,贸然为了迁就个别案例,将根本有损法治价值,同时也不利于灾区群众理性对待自然灾害和国家制定减灾法。

2、灾后重建法律的功用是着眼于暂时的矛盾解决,还是致力于长期制度的形成,需要重视。如果法律暂时不能应对紧急状况,国家是否应该宣布非常时期的处理办法。以形成制度。

3、灾后重建更加说明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微乎其微的。更多的是社会问题、民间治理问题

4、政府管得太多太周到,会造就大量的寄生阶层,如不及时要灾民参与自建和自我服务,后果将更难以控制。外地来川100多万志愿者,为什么不组织本地青壮年参与志愿服务,增强生活的信心。

5、稳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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